广西53岁男子麦某受他人雇佣,协助从越南走私牛肉、鸡爪等269.44吨冷冻动物产品到海南。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一审判处麦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宣判后,麦某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越南籍船东黎某(另案处理)雇佣麦某、越南籍船长阮某(已判刑)以及5名越南籍船员,于2015年12月18日左右,驾驶越南籍船舶到越南海防港装运8个集装箱的冷冻动物产品,后驶往越南四屯港。在四屯港停泊办理出口离港手续期间,麦某得知8个集装箱内装运的是禽类、偶蹄类冷冻动物产品,且这些产品是黎某要走私到海南的。该船驶离越南四屯港后,改变出口申报时的原定航线,转而驶向海南。途中,麦某看到黎某安排其他船员,将越南某号船牌更换为中国某号船牌。
同年12月22日晚,该船抵达中国海南洋浦港,麦某按照黎某的要求,隐瞒该船的真实船牌,以虚假的中国某号船向洋浦港申请停泊。该船停泊后,未向中国海关、海事等口岸联检部门办理入境申报手续,以装运福建内贸水果的名义办理了集装箱作业手续。次日凌晨1时许,在集装箱卸载过程中,被洋浦海关缉私分局当场查获全部冷冻肉产品。麦某与黎某跳海逃走,船长阮某及其他船员被当场抓获。2019年6月20日,麦某被抓获归案。经查,越南为中国禁止直接或间接输入禽类、偶蹄类动物及其产品的动物疫区。经核定,查获的冷冻动物产品共计269.44吨,总价值为674.378万元。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麦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协助他人从境外疫区走私269.44吨动物产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且属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麦某为走私行为提供帮助,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麦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海南二中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