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
3.《财政违法行政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4.《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开展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5.《洛阳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投资额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设项目、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指定审计的建设项目实施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对其他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